(2014)山商初[冯卯]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闫翠翠、曹正燕、曹建刚、曹正峰、单海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翠翠,曹正燕,曹建刚,曹正峰,单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商初[冯卯]字第21-1号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路**号。法定代表人:褚晓曙,该社理事长。被告:闫翠翠,农民。被告:曹正燕(被告闫翠翠之夫),农民。被告:曹建刚,农民。被告:曹正峰,农民。被告:单海超,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闫翠翠、曹正燕、曹建刚、曹正峰、单海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山商初[冯卯]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闫翠翠在滕州农商银行鸿源分理处存款25000元(账号为:62×××49)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账号为:15×××6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亭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秀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义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