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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常斌与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斌,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81号原告:常斌,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民身份号码×××5811。委托代理人:张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叔权,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萍,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斌诉被告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情的需要,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因原告常斌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常斌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莫宇兴审 判 员  杨擎轩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潇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