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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蓬法执字第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超健金属材料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滕发印铁制罐厂、潘礼堂、马丽琼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超健金属材料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滕发印铁制罐厂,潘礼堂,马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1016-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超健金属材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徐秀珍。委托代理人:谭社芬、谭小仪,均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滕发印铁制罐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潘礼堂。被执行人:潘礼堂,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马丽琼,女,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关于江门市蓬江区超健金属材料公司申请执行中山市横栏镇滕发印铁制罐厂、潘礼堂、马丽琼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中法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1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