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向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320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689-5。法定代表人王定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向林,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林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云飞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