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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木金乡金坪村**号。因本案2014年3月2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公一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黄X驾驶一辆牌号为湘F8FD**号小型货车沿县道由平江县木金乡往平江县长寿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长寿镇湖坪村路段时,撞上被害人张如春,致张如春当场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认定,黄X违反交通法规,未尽到避让义务,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请求免予对被告人黄X刑事处罚的报告。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责任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证人张南生的证言;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平江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人黄X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黄X宣告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张占南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