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执行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南华电路板有限公司和福建科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建莆田南华电路板有限公司,福建科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执行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南华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明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科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红梅,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南华电路板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科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科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红梅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科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红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