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1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范学忠诉李忠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忠,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179-2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忠,居民。被执行人李忠,居民。申请执行人范学忠与被执行人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忠账户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