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泽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领招、梁冬琴等与干金卫、李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领招,梁冬琴,刘嫣,干金卫,李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泽商初字第180号原告:王领招。原告:梁冬琴。原告:刘嫣。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宏伟。被告:干金卫。被告:李剑锋。刘辅灿为与被告干金卫、李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刘辅灿于同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4)台温泽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年5月12日,原告刘辅灿因病亡故,本院于同年5月19日作出(2014)台温泽商初字第180-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同年7月4日,刘辅灿继承人王领招、梁冬琴、刘嫣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徐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领招、梁冬琴、刘嫣共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干金卫、李剑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原告王领招系刘辅灿母亲,原告刘嫣系刘辅灿与原告梁冬琴之女。被告干金卫、李剑锋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于2009年3月开始向刘辅灿购买鞋子。期间,被告也支付过部分货款。2012年4月25日,刘辅灿与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其货款292000元,由被告干金卫亲笔出具欠条一张给刘辅灿。后经刘辅灿多次催讨,均未果。遂成讼。后刘辅灿于2014年5月12日死亡,其母王领招、其妻梁冬琴、其女刘嫣作为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292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刘辅灿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各一份,台州市公安局路桥派出所于2014年5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三份,原告王领招、梁冬琴、刘嫣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于2014年4月16日出具的两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一份,用以证明刘辅灿、三原告和两被告的身份情况,以及刘辅灿于2014年5月12日死亡,其父刘祖德于1996年亡故,原告王领招、梁冬琴、刘嫣系刘辅灿��合法继承人的事实。2、温岭市民政局于2014年4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08年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欠条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4月25日,被告干金卫向刘辅灿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292000元的事实。被告干金卫、李剑锋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干金卫、李剑锋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既拒不到庭应诉,又未提交书面意见,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刘辅灿与被告干金卫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刘辅灿交付货物后,被告干金卫理应及时支付货款。刘辅灿去世后,三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干金卫向其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干金卫应当向三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干金卫、李剑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干金卫对外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剑锋应承担共同偿付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干金卫、李剑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王领招、梁冬琴、刘嫣货款29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840元,由被告干金卫、李剑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项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