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淑梅诉晋心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梅,晋心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梅,女,195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晋心豹,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4年7月5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晋心豹工资、奖金收入20350元,自2014年7月始每月扣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