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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蒋善舟、朱世良与王海波、史云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蒋善舟,朱世良,王海波,史云青,象山清淼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2044号申请执行人:蒋善舟。申请执行人:朱世良。被执行人:王海波。被执行人:史云青。被执行人:象山清淼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总经理。蒋善舟、朱世良与王海波、象山清淼洗涤有限公司、史青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甬象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海波、象山清淼洗涤有限公司、史青云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蒋善舟、朱世良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波、象山清淼洗涤有限公司、史青云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蒋善舟、朱世良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0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