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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调确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余保恩与余保林、余保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保恩,余保林,余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调确字第00052号申请人:余保恩,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赵佃村,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志愿者。委托代理人:李平,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余保林,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余保学,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余保恩与余保林、余保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保恩与余保林、余保学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11日经固镇县任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余保学、余保林共同赔偿余保恩损失980元,(每亩小麦按1000元标准计算);二、余保学和余保林按照6:4比例进行赔偿,即余保学赔偿余保恩588元,余保林赔偿余保恩392元;三、余保学和余保林于协议签订时当场履行完毕;四、双方无其它任何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