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二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二初字第00330号原告: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号码61035990-X。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号码69294432-7。法定代表人:崔维星,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卜庆凤,该公司法务。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系运输合同纠纷,货物运输始发地在本院辖区蚌埠市禹会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津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