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5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杜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141号罪犯杜强,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人民币。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终字第022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5日经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4月至2014年3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二次,2012年4月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强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