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凤英与被执行人谢裕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英,谢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吴凤英。被执行人谢裕海。申请执行人吴凤英与被执行人谢裕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8967.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2014年3月25日,本院委托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的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