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1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1954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