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申字第04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昌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昌胜,李洪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申字第04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昌胜,男,1955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纪世龙,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春,男,1954年4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胡昌胜因与被申请人李洪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昌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驳回申请人要求给付2009年5月到12月租金分成款10万元的判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该案再审,依法分割2009年5月到2009年12月间租金收入10万元。本院认为:在本案涉诉合同履行过程中,胡昌胜与李洪春双方都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为合同无条件解除,所以胡昌胜要求分割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的房屋租金分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胡昌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昌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审 判 员 谭平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