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商初字第0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谢礼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谢礼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相商初字第0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和路888号,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588号。负责人周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颜国庆,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锦宇,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礼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相城支行)诉被告谢礼岗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严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相城支行委托代理人张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礼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相城支行诉称,2012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申请额度为4000元,被告信用卡开户日期为2012年12月6日,第一次消费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被告最后一次还款的日期为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4月11日被告信用卡已连续逾期多期,累计结欠人民币3975.12元,逾期利息580.78元,滞纳金232.67元,合计人民币4788.5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还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14年4月11日信用卡借款本金3975.12元,逾期利息580.78元,滞纳金232.67元,合计人民币4788.57元,并按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合约偿付2014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审理中,原告明确逾期利息以本金3975.1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以拖欠利息580.7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被告谢礼岗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被告谢礼岗向原告农业银行相城支行申领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为00×××51。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金穗贷记卡章程》各一份,贷记卡额度为人民币4000元。该合约对信用卡的消费、利息等计算的标准作了约定。其中,第四条第(四)约定:透支款项利息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第十四条约定:贷记卡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被告谢礼岗领用信用卡后进行消费,2012年12月15日至2014年4月11日止,被告谢礼岗累计透支原告农业银行相城支行消费本金3975.12元、逾期利息580.78元、滞纳金232.67元,合计人民币4788.57元。2013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要求被告到营业网点归还全部款项,被告未予以理睬。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金穗贷记卡章程一份、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一份、欠款明细单一份、消费账单明细二份、催收通知及邮寄凭证各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被告谢礼岗在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能及时归还透支欠款本息,是造成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农业银行相城支行要求被告谢礼岗归还拖欠本金3975.12元、逾期利息580.78元、滞纳金232.67元,合计人民币4788.57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礼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礼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3975.12元、逾期利息580.78元、滞纳金232.67元,合计人民币4788.57元(计算至2014年4月11日)。同时,被告谢礼岗还应按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偿付2014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谢礼岗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判员 严林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戚鸣宇附录: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