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丁玉琴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琴,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丁玉琴。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玉琴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代理审判员 赵大琨代理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晏福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