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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2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富通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富通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吴永平,吴庆梅,吴庆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2137-1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华富通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华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吴永平。被告:吴庆梅。被告:吴庆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富通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吴永平、吴庆梅、吴庆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七被告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自有产品纸张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七被告深圳市华富通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吴永平、吴庆梅、吴庆彬买卖合同纠纷银行帐户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学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