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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青岛万成木器厂与青岛万成木器厂、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青岛万成木器厂,张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190号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琴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涛。委托代理人:聂华杰。被告:青岛万成木器厂。代表人:张静。被告:张静。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成木器厂、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为446.5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9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赵寿跃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寇知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