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青岛万成木器厂与青岛万成木器厂、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青岛万成木器厂,张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190号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琴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涛。委托代理人:聂华杰。被告:青岛万成木器厂。代表人:张静。被告:张静。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成木器厂、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为446.5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9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赵寿跃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寇知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