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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江红与郑培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红,郑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红,女,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光昇,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培刚,男,汉族,农民。刘江红与郑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蓝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江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刘江红与郑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65000元,已部分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已离家外出多年,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蓝执字第001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邵   哲   强审判员 许宏刚审判员王鹏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甄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