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祖勇与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祖勇,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谢祖勇,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黄世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瑞华、张云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祖勇与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祖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祖勇负担。审 判 长 林 青人民陪审员 蓝祖杰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巧勇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