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诉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江盈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江盈实业有限公司,蒋兴桥,朱美裕,蒋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诉保字第90-1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戚玉林。被申请人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庆云。被申请人杭州江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龙。被申请人蒋兴桥。被申请人朱美裕。被申请人蒋立红。被申请孙军芽。被申请蒋庆云。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因票据纠纷,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资金2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江盈实业有限公司、蒋兴桥、朱美裕、蒋立红、孙军芽、蒋庆云银行帐户内存款2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卢 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