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与邹城市恒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安畅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邹城市恒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安畅物流有限公司,代德明,张计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法定代表人:田文。被告:邹城市恒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德明。被告:山东安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海。被告:代德明。被告:张计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与被告邹城市恒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安畅物流有限公司、代德明、张计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于2014年7月9日以担保人山东安畅物流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67元,减半收取2418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共计2918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玉松审 判 员 崔 英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