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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黄树林、刘美珍与郑开阳共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林,刘美珍,郑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196号申请执行人黄树林,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刘美珍,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蔡家芳,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开阳,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黄树林、刘美珍与被执行人郑开阳共有财产所有权分割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厦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分割产权:厦门市凤屿路2号(梧村506仓库)一层北侧归郑开阳所有。扣除公用部位后,其余部分归黄树林、刘美珍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提出本案仅涉及讼争的标的的产权分割,无需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郑开阳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双方当事人正私下协商解决方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1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