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长民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长民初字第0507号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龚熙东。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亚芬,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孔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孔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