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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5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黄晓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152号罪犯黄晓龙,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蜀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其的缓刑部分,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龙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