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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5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泽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泽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5214号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汪晓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泽永,该公司员工。被告:崔泽江,男,生于1979年8月15日,汉族,住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泽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益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