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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9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张雷村村民委员会与西安景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张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908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张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绞缠,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珂、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景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办河道一号。法定代表人蔡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胡晓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张雷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安景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张雷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15.5元,本院退回原告415.5元。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