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300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馆一至三层。负责人郑明亮。被告沈丽平,女,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被告林智惠,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被告郑震东,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被告蒋丽琼,女,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被告林瑞兴,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被告林惠月,女,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被告郑健勇,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占带弟,女,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被告陈伟,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沈廷尧,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沈丽平、林智惠、郑震东、蒋丽琼、林瑞兴、林惠月、郑健勇、占带弟、陈伟、沈廷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1562879.12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丽平、林智惠、郑震东、蒋丽琼、林瑞兴、林惠月、郑健勇、占带弟、陈伟、沈廷尧名下价值人民币1562879.12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冠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