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6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玉堂与中协人才技术交流咨询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玉堂,中协人才技术交流咨询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68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堂,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吉,男,1945年1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协人才技术交流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郭全胜,主任。委托代理人郭颖,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春勃,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上诉人高玉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2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2月,高玉堂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1992年将档案调至中协人才技术交流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协人才中心)处存放,并同时缴纳了存档服务费。我于2001年4月向中协人才中心缴纳了1992年10月至2001年12月养老保险金21034.88元,于2010年6月向中协人才中心缴纳了2002年1月至2009年5月的养老保险金68000元,此后一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3年8月14日。2013年4月,我应正式办理退休,在补齐必要的材料后,中协人才中心延迟了三个月才为我办了退休手续。因中协人才中心给我造成了损失,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中协人才中心:1.按国家退休政策重新核准我的缴费情况,核定退休工资标准;2.核准我的退休时间,补发延迟2013年5月至7月三个月的退休工资;3.补发正式退休证书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卡。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玉堂于2013年4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在中协人才中心处存放个人档案期间,已经在退休前缴纳了社会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高玉堂主张因自行缴纳的社保费与记载于海淀社保局高玉堂个人账户下的实缴数额不符,起诉要求”1.按国家退休政策重新核准我的缴费情况,核定退休工资标准;2.核准我的退休时间,补发延迟2013年5月至7月三个月的退休工资;3.补发正式退休证书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卡”的诉讼请求,系因办理退休引发争议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高玉堂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裁定:驳回高玉堂之起诉。裁定后,高玉堂不服,仍持其原审诉请及理由上诉至本院。中协人才中心同意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因高玉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现其关于要求按国家退休政策重新核准其缴费情况、退休工资标准及退休时间,并补发延迟退休工资及正式退休证书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卡之主张,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高玉堂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宋 鹏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