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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刘某,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俊峰,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余某,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送达费4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