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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闫猛与王磊、阜阳市金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猛,王磊,阜阳市金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猛,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阜阳市金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的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磊在银行存款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