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民保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如流与陈晓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流,陈晓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保初字第00015号申请人:张如流,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晓武,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如流因在拆除旧房时受伤,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晓武在潜山县源潭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如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晓武在潜山县源潭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50000元。申请人张如流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杨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