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学义与宁夏佳乐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义,宁夏佳乐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银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孙学义,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贸易巷。被执行人宁夏佳乐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法定代表人胡永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佳乐苑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77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18元,共计20409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佳乐苑商贸有限公司存款204095元及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根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