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谢敏与卜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谢某,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卜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年7月7日受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本院后,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若桥审 判 员 高光明人民陪审员 曾 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