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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谢敏与卜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谢某,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卜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年7月7日受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本院后,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若桥审 判 员  高光明人民陪审员  曾 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