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5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朱能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能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452号罪犯朱能海,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宁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庐刑初字第003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能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能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能海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能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能海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