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立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区学成与林国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区学成,林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立保字第51–1号申请人区学成,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委托代理人区月玲,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申请人林国英,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区学成与被申请人林国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区学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国英价值300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区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国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区学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