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舒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孙某甲,女,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孙某乙,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亚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