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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史永润与被执行人宋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润,宋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史永润,住张家口市蔚南县。被执行人宋春利,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史永润与被执行人宋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永润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1.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璞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