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新速力叉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碳诚五金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新速力叉车有限公司,江门市碳诚五金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326-1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速力叉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永华。被告江门市碳诚五金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海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速力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碳诚五金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门市碳诚五金铸件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速力叉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粤X**号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江门市碳诚五金铸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应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翠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