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迁西县绿浓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绿浓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李志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854号原告:迁西县绿浓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944783-6。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救驾岭村南。法定代表人王丽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志江,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迁西县绿浓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绿浓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绿浓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绿浓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付 有审判员 李晓华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