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0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宁与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919号原告周宁,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委托代理人张毅,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健,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与被告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宁负担。审判员 宋永庆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