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谷磊与王玉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磊,王玉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谷磊,城镇居民。被告王玉倩,城镇居民。谷磊与王玉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晓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磊、被告王玉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磊诉称:原告谷磊于2011年6月25日以40万元价格购买被告王玉倩位于文登区环山东路甲××号房屋,被告至今未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王玉倩辩称:原告所述均属实,被告也知道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由于原告言语不当,所以被告现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谷磊于2011年6月25日购买被告王玉倩位于文登区环山东路甲××号房屋,房屋总价款40万元,双方约定在原告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具备办证资格时,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于购房当日将购房款付清。2012年12月26日被告王玉倩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文房权证市区字第××号。被告现以原告言语不当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买卖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双方约定在原告付清房款且相应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书时,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原告依约付清房款并且涉案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证据充足,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谷磊与被告王玉倩关于买卖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甲××号房屋的合同有效。二、被告王玉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文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的房屋过户至原告谷磊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玉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