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昆明广农饲料有限公司与高石开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广农饲料有限公司,高石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昆明广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太洪。委托代理人王爱金,云南云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石开,男,云南省富源县人。委托代理人保丽菠,胜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广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石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昆明广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石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并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在原告提供的《昆明广农饲料公司销售单》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经济纠纷、诉讼,……,并请官渡区人民法院负责判决。……”此约定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已协议管辖,且该协议管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告昆明广农饲料有限公司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明广农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8元,退还原告昆明广农饲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施志平人民陪审员 曹 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