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监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孟昭锋与江苏前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程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监字第00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孟昭锋,徐州科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前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东泰路9号。法定代表人程建,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程建,江苏前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孟昭锋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前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邳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昭锋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院(2013)邳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查明:孟昭锋诉江苏前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并于2013年12月26日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12日,孟昭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孟昭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昭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吴连运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