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1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宗发诉汪国福、宋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发,汪国福,宋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1293号原告王宗发,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汪国福,男,38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宋晓珍,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发与被告汪国福、宋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汪国福外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通知书》,截止2014年7月10日,原告王宗发仍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及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