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经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谷保平与李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保平,李红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经初字第297号原告:谷保平。被告:李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保平与被告李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保平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保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谷保平负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