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玉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1156号罪犯刘玉乾,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沙河市人,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邢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冀刑四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2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邢刑执字第17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玉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提出罪犯刘玉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先后受到表扬2次,记功1次,单项表扬1次,2012、2013年度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刘玉乾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努力学习政治、技术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绍彬审 判 员 张怀喜代理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