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吴向前、薛正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吴向前,薛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向前。被执行人薛正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吴向前、薛正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吴向前、薛正英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73844.18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2月17日的利息1555.98元、滞纳金4243.8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被告吴向前、薛正英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7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吴向前所抵押的苏E×××××小型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吴向前、薛正英公司的财产状况,本案中设定抵押的苏E×××××小型轿车下落不明无法寻找到,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向前、薛正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9091.9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钧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俊杰 关注公众号“”